法律規定閒置税如何計算
一、土地的閒置税如何計算
(一)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閒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閒置費標準為: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二)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土地閒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徵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具體閒置費由當地國土部門按相關地方規定計算。
二、哪些屬於閒置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有償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規定動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門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的;
(二)已動工但開發面積佔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回的國有閒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總體規劃的用地區內,應按總體規劃確定用途或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應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可作為土地儲備。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恢復耕種;。
土地閒置税的徵收自然是建立在被閒置的土地上,若是通過出讓、拍賣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之後,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開發使用,這個時候自然不會再徵收這個土地閒置税。至於哪些情況下屬於閒置土地,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其實也是有相應的認定標準,並非是隨意判斷哪些土地是閒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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