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否羣眾性自治組織
一、業主委員會是否羣眾性自治組織
是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小區全體業主共同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的常設和辦事機構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歸類為羣眾自治組織,屬羣眾自發性組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不可以設立獨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也不可以獨立設置帳户。
二、業主委員會的具有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定。
1、業主大會既有制定業主公約等內部規章制訂權,又擁有進行“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等民事活動的資格,還能夠代表全體業主對公共場地、設施設備行使財產權;
2、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一個常設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負責處理業主大會的日常事務,對外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本身沒有獨立的意思能力;
3、業主委員會雖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經過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所以業主委員會不是法人;
4、在物業管理實務中人們普遍把業主委員會作為其他組織來對待,但是從法律責任上分析,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業主不可能對業主委員會的行為承擔最終責任。
三、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綜上所述,這個業主委員會的話其實現在在很多小區都是很常見的,多數都是小區裏面的羣眾自發形成的一個小團體從而來幫助其業主解決一些問題的,但是是不具備有任何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也是需要慎得業主的同意才能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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