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是否屬於自治組織?
一、業主大會是否屬於自治組織?
業主大會不屬於自治組織,但是需要協助居民委員會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二、業主自治的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業主自治的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會議的議題已經獲得了本小區20以上業主的同意。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1、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滿兩年的,該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並於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並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後十日內報送材料,並協助成立籌備組。
業主大會雖然不是法定的自治組織,但是卻具有自治職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改變共用設施用途等都需要召開業主大會之後才能決定。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是不能假借業主大會或者是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實施違反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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