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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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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怎麼解除?

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怎麼解除

沒有結婚證的只能雙方私下籤訂分手協議,不能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係,因為這樣的婚姻關係本來就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關於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其實,現在不領結婚證只舉辦結婚典禮的這種事實婚姻,主要是在農村還普遍存在着,雙方當事人甚至雙方家庭都認為舉辦過結婚典禮的就已經是夫妻關係了,其實一直都沒有領結婚證的話,跟非法同居的法律性質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