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與房屋按揭的異同
生活中,很多人都聽説過房屋抵押與房屋按揭,甚至還有不少人真正接觸過這兩者。然而,調查發現,很多人其實是並不瞭解房屋抵押與按揭的,更加分不清楚這兩者的異同。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區分房屋抵押與房屋按揭。
1、在生效條件上
按揭的生效條件是,如果按揭物是現房的,那必須將房屋的產權證交付給按揭權人執管;若按揭物是期房的,則必須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交付給按揭權人執管。但是不管現房還是期房,都必須向法定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後方可生效。而抵押的抵押物除了法律規定必須經法定登記機關登記才可生效外其他抵押物是否要登記後才生效,則由抵押人和抵押權商定。
2、在權利依據上
按揭的權利既屬於擔保物權,又屬於一般債權,因為按揭物如是現房,按揭人只要將按揭物的產權證交付給按揭人即可,它是一種權利的質押,與債權並無直接關係;若按揭物是一種期房的,它實際上還並不存在,因此根本不會發生轉移期房的佔有權問題,只是要求把《商品預售合同》交付給按揭權人即可。《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反映的僅是合同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也説明按揭人在商品預售的合同關係中是處於債權人的地位,這種權利只具有一種債權的性質,尚未具有直接體現財產權的性質。而抵押權屬於物權,因為它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
3、在標的物上
按揭和抵押權的標的雖然都可以是房屋,但抵押權的標的原則上應為有體物。雖然傳統民法上也可以對權利設定抵押權,如中國《擔保法》規定的可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但抵押物必須直接指向現存的具有一定交換價值的財產或者一種能即時物化的權利,這就排除了以期待權作為設定抵押的可能。而在按揭中,按揭的標的物不僅包括現房,還有在建的工程和樓花,後兩者用來設定擔保的是尚未建成的建築物,用作設定擔保的是一種期待權。
我們主要從三方面為大家闡述了房屋抵押與房屋按揭之間的不同之處,分別是生效條件、權利依據以及標的物,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順利掌握這兩者之間的差異。要是各位對此還有什麼不瞭解的地方,或者還存在什麼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向我們在線律師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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