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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按揭貸款房屋如何明確房屋的所有權?

一、離婚按揭貸款房屋如何明確房屋的所有權?

離婚按揭貸款房屋如何明確房屋的所有權?

在離婚案件中,有幾種情形,根據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容易認定按揭房屋的權屬:

1、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及結婚後以一方名義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結婚前雙方均認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在結婚時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產權在結婚後取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後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代理,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購房,在離婚前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名字,在離婚時都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2、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出資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婚前取得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房屋產權證,離婚時該房屋屬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此種情況同上,因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房屋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後是以按揭的方式繼續以個人財產支付貸款,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或是部分以個人財產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不論在離婚時,按揭款是否支付完畢,都不影響房屋權屬。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購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結婚後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總額應作為共同財產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仍是個人債務。

上述情形,以結婚登記日為基點,房屋產權證在婚前取得房產歸個人所有,在婚後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並不意味着房產證在婚後取得,該房產絕對屬於婚後財產。

二、支付購房款的資金來源對認定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

房屋產權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物權憑證,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應為房屋產權人。但某些情況下,支付購房款的資金來源對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常引發爭議。

1、實際出資購房,卻沒有登記為房屋產權人

實踐中出現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以個人財產出資購房(包括支付按揭房屋首付款和分期還款),考慮到比如戀愛時關係很好或另一方辦理按揭方便,甚至可以享有政策優惠等多種因素,購房合同是房屋出賣人與另一方簽訂,按揭款也是以另一方的名義向銀行支付,最後產權證上只登記了沒有出資或出資很少的另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沒有顯名的一方也可對房屋主張權利,要求確認其對房屋享有的分額,但負有舉證責任,需舉證證明結婚前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且與另一方共同出資,其對房屋的出資不是贈與或借款。若能舉證證明,雖然表現形式上是由另一方簽訂了購房合同,辦理按揭手續。則此類按揭房屋從客觀出資和主觀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房屋的角度考慮,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對按揭貸款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一方結婚前購買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包括支付按揭房屋首付款和分期還款),結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按揭款,且結婚後取得所有權

若結婚後產權證登記為夫妻雙方所有,則可認定為結婚後雙方對房屋權屬已達成共識,明確約定了產權歸雙方共有,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分割時,對已還房款應分為結婚前個人財產償還部分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部分處理,對未還房款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相比較於全額支付房款的房屋,採用按揭方式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確定產權是比較麻煩的,若是想要讓法院介入分割房產,那麼案件原告需要拿出證明房屋是屬於夫妻財產的證據,否則該房屋原則上是不能被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