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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設立居住權的房產有哪些

能夠設立居住權的房產有哪些

一、能夠設立居住權的房產有哪些

能夠設立居住權的房產需要具有合法的所有權,一般在以房養老的贍養中設立居住權、在遺囑繼承中設立居住權、在離婚糾紛財產分割時設立居住權、在法院無法對房屋強制執行時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國有產權的房子能夠買嗎

國有產權的房子能買的,國有產權是土地性質是有國有產權,國家是允許出售的。一般的以下類型的房子能夠考慮購買:

1、新建商品房;新建商品房雖然是期房,存在一定的風險性,但是如果地段非常優越,有地鐵等完善的交通工具的話,也能夠入手購買的。

2、市中心的次新房;

不少市中心會有很多待出售的次新房。次新房是指年代較新的二手房或空置房,它所在社區的環境、樓盤的質量、物業管理等方面都以嶄新的面貌出現,同樣在户型設計方面也不過時,更適合當前環境下的居住需求。

如果房屋買賣雙方產生糾紛的,能夠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協商和解。協商解決是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依法談判、磋商,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請求調解。即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經過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根據爭議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對糾紛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解決的糾紛,依法審理、調解、裁決等居中公判的準司法行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又不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成時,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小產權房的買賣有哪些風險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買賣會出現的風險

1.法律風險,由於小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使得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並不是商品房。

2.政策風險,在購買的是在建小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

3.開發建設的監管同樣存在缺位,目前,小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同樣存在缺位。

4.購買後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與非農業建設。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十條

對於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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