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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設立居住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設立居住權需要兩個條件:
1.設立居住權的雙方採取書面形式約定,書面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的期限、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2.需要到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公示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沒有登記,則不產生居住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何才能設立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