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限制有哪些?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在行使時有許多限制,這是區分所有權與傳統民法上的所有權不同的地方,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權利取得時的限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權利以及因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權利三個要素所構成,按照這一理論,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共同管理權是互為依存的。一旦取得專有所有權,自然就取得了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相反,一旦喪失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另兩項權利也一併喪失。
2、權利消滅時的限制。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利一併轉讓。這就清楚地表明,區分所有權的三項內容在消滅時是同步的。而且只要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歸於消滅,另兩項權利也同時歸於消滅。從理論層面看,三項權利的消滅是以專有所有權為基礎的,專有所有權的消滅,必然導致另兩項權利的消失。從操作層面上看,共有權和管理權是不能單獨轉讓的,是必須伴隨着專有權的消滅而消滅的。
3、對行使權利過程中的安全保障限制。業主對其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是因為,區分所有權中除專有權之外的另兩項權利是由全體業主共同行使的,任何一個業主對專有權的處分都會影響另兩項權利的完整和安全,故法律對專有權的行使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
4、對專有部分用途改變的限制。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在行駛的過程中不是沒有限制的,存在一些方面的現實,包括業主對其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利一併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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