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原則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原則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原則是“房地一致”原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殊性,不僅表現在複數的所有權人專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共享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形式,還表現在複數的所有權人共享一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場合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業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許建築物被分割成區分所有的專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宗地不得分割,區分建築物所有權人只能共有整個宗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換言之,在一幢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存在數物數(所有)權,而在其宗地之上,僅有一物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一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慾出讓房屋,則根據房地一致原則,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一併轉讓給受讓人。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點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其實,很多民眾可能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含義都不是特別的清楚,在該小區購買了房子以後,類似於對電梯、走廊,還有小區下面的這些可以活動的地方,都不是歸某一位業主所有的,這種情況下就運用到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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