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為合同生效條件嗎
一、保證金為合同生效條件嗎?
保證金不是合同生效條件,《民法典》規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保證金法律規定是什麼?
目前我國有對合同保證金作出規定的法律是民法典、招標投標法等,進行招標活動時,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人交納履約保證金,而簽訂買賣合同時,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交定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五百零九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在項目招標合同當中,籤合同的時候會先要求中標者提交保證金,類似於買賣合同,轉讓合同,租房合同,勞動合同等,並沒有要求必須讓合同相對方交保證金,所以,保證金從來就不是合同當中必須要存在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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