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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補償款?

公房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補償款?

一、公房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補償款?

1、公房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分配補償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2、有權分割公租的拆遷補償款的主體如下

(1)户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户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並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

具有住處的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無住處的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二、哪些人員可以視為公房同住人?

1、具有該市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可視為公房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1)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2)在按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該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3)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户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後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該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同住人,都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通常情形下,承租人、同住人會平等分割拆遷補償款,但若經過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即使最終確定的拆遷款的分割方案並不是均等分割,分割方案也通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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