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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開發商無法辦證?

什麼情況開發商無法辦證?

一、什麼情況開發商無法辦證?

1、違規聯合開發建房:

聯建各方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因種種原因沒按規定履行合同,造成糾紛,出現了前期手續不齊問題。而且聯建各單位在房屋出售時,對於出現的問題不是採取積極的態度,而是互相推諉,致使購房人雖多方奔走仍解決不了問題。

2、不具備開發和售房資格售房:

這些單位多是“某某建房辦公室”或“某某建設指揮部”,他們建設和售房往往是短期和臨時行為,對房屋產權登記等事宜很少考慮。所以,當房屋售出後這些單位或解散或合併。購房人發現無法領取產權證時,已找不到當初的售房單位,產權登記問題也就很難解決。

3、建設單位無證售房:

有些建設單位在建房時,前期手續不齊備,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就開始售房。房屋竣工後又不能及時將證件補齊,不辦理房屋的新建登記,使得購房人無法取得產權證。

4、購房單位無證售房:

主要指一些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購買的房屋。這些單位在沒有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通過房改將房屋出售給本單位職工,從而導致買房的職工在交款後遲遲拿不到產權證。

二、開發商遲延辦證怎麼辦

購房者應當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開發商提交應當由其提供的辦證資料給房管部門備案的期限(即合同第十五條第一個期限)屆滿之日起每兩年(最好是每23個月)向開發商寄發一次索賠函,證明自己一直在向開發商追討違約金,這樣購房者依法可以得到從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向房管部門遞交業主的辦理房地產資料時止全部的延遲辦證的違約金,否則法院至多僅判決開發商支付2年的延遲辦證違約金。

開發商在開發房屋之後就需要儘快的完成證件的辦理,或者是沒有辦法售賣房屋的。當然了,在存在法定情形的情況之下,開發商是沒有辦法辦理證件的,比如説違規聯合開發房屋或者是根本就不具有開發房屋的資質,但是仍然開發了房屋,這個時候就沒有辦法辦理房屋的產權證件。

標籤:開發商 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