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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補貼辦法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應當向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並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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