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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東西

一、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東西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麼東西

法律援助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中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籍證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如暫住證);

2.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如救濟證、政府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職工下崗證、待業證等;

3.享有合法權益的證明材料,如財產所有權證、親屬關係證明、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材料等;

4.法律援助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或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況的材料。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二、不予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的特性。一般法律援助的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而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標籤: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