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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裁判要旨


我國法律法規並無土地使用權人出賣土地使用權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在當事人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承租人無權主張其享有優先購買權。




案情簡介



一、200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海口港集團授權港實公司與匯森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約定:港實公司將60畝土地出租給被告匯森公司,由匯森公司出資將該地塊用於建設建材項目;如匯森公司連續二個月欠交土地租金或水電費,合同終止。


二、案涉合同簽訂後,匯森公司已建成房產約35766.94平方米,經評估房產的現值為29449181元。匯森公司未支付土地租金。


三、2008年,海口港集團以案涉土地使用權出資,與他人合資成立合天公司,土地使用權已過户到合天公司名下。港實公司及海口港集團已將案涉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合天公司,並通知了匯森公司。


四、合天公司向海口中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匯森公司將租賃土地交還合天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合天公司同意收回土地的同時一併接受地上建築物,並對匯森公司給予補償。海口中院判決:解除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匯森公司將租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給合天公司;合天公司補償匯森公司29449181元;匯森公司支付租金600萬元及利息。


五、匯森公司不服海口中院判決,向海南高院上訴稱,合天公司與海口港集團侵犯了匯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優先購買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無效。海南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