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優先購買權能否對抗股權轉讓?
一、 股東優先購買權能否對抗股權轉讓?
股東優先購買權並不能對抗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實踐中常遇到的情況有: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15日(原三個月已被廢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知識產權法上的優先購買權。
①委託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研發人,研發人若轉讓專利申請權,委託人有優先購買權。
②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單位,單位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有優先購買權。
③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二、股權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對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股權類型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股權在轉讓時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但如果不符合優先購買權的條件的,那麼就是不可以享受優先購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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