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優先權有嗎?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優先權有嗎?
有優先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對法定優先權的防範及應對措施
1、借款前加強調查。明確要求借款企業提供完税憑證及相應的建設工程款支付證明,必要時可直接向税務機關調查瞭解企業的納税情況,要求企業先行完税。
2、謹慎估價,確認抵押資產淨值。由於上述優先權存在的基礎都是某種債權的存在,即債務人對優先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在估算和確定抵押物價值時,要剔除債務人對相關的優先權人負有的債務數額。
3、關注房地產項目銷售情況,尤其重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借款人沒有將房屋銷售款項用於償還借款的,債權人應及時採取法律措施維護權益。
二、土地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1、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2、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抵押給他人的話,那麼對於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的義務,對於債權人來説就會按雙方所約定的來進行處理,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債權人不受到任何的傷害,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不會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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