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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經典案例

盜竊罪經典案例杭

盜竊罪經典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杭蕭檢刑不訴【2013】**號

被不起訴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82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外來務工人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縣大石鄉,現住址杭州市餘杭區××××××。因本案,於2013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涉嫌盜竊罪,於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8月21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王××在杭州市蕭山區浦陽鎮××網吧,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竊得被害人羅××放置在電腦桌上的電動自行車鑰匙1把,之後使用該鑰匙將羅××停放在網吧門口過道內的1輛紅色杭冠牌電動自行車(車內有該車充電器)開鎖後竊走,經鑑定,上述物品價值人民幣2120元。

案發後,被不上訴人王××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盜竊事實。

上述事實,有收款收據,調取證據清單,被不起訴人王××的户籍證明,案發經過,情況説明,被害人羅××的陳述,被不起訴人王××的陳述,價格鑑定結論書,辨認筆錄,監控錄像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王××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述。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以內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標籤:案例 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