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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辦理盜竊案中把握盜竊罪證據標準?

如何在辦理盜竊案中把握盜竊罪證據標準?

在辦理盜竊案中,需要準確地把握盜竊案的證據標準,這樣才能夠精準地處理案件,避免出現錯誤。但是在辦理盜竊案中要準確的把握盜竊罪證據標準並不容易,本站小編在下文將為你講解可以在兩大方面去把握盜竊罪證據標準。

一、通過犯罪特點來決定證據標準

1、盜竊罪發案率高,情況複雜,各類盜竊罪因其作案地點、手段、目標、對象、作案人員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1)盜竊罪中的直接證據一般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2)現場痕跡是盜竊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證據。

(3)證人證言比較真實可靠且易獲得。

(4)認定盜竊數額的證據在實踐中多有爭議。

(5)派生證據是盜竊罪證據中的重要內容。

(6)視聽資料證據在盜竊罪證據中的應用日益廣泛。盜竊罪證據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直接證據外,其他種類的證據多為間接證據,並對證明犯罪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情況下,更是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2、盜竊罪證據標準,是依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範認定盜竊罪具體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以及證實盜竊罪犯罪事實構成應當具備的證據要素和證據要求程度的規則和尺度。它對認定盜竊罪的證據從數量和質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盜竊罪證據標準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種認定盜竊罪的最低證據標準。

3、設計某一類具體犯罪的證據標準應當兼顧兩個方面:其一,證據標準應當準確、全面、合法。其二,證據標準應當適合司法活動的工作特點和司法人員的思維規律,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員使用。因而,制定盜竊罪的證據標準,應以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為主線,以刑事訴訟證據種類為表現形式。

二、從證明對象的五個方面確立證據標準

(1)主體證據。應包括居民身份證明和户籍證明。

(2)行為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於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徵的陳述;有關知情人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祕密竊取方法實施盜竊行為的證詞;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實物及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達盜竊現場的毛髮、指紋、腳印以及其他遺留痕跡的技術鑑定結論;證明贓物價值的鑑定結論;證明收繳贓款、贓物、犯罪工具等物證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進入現場及從特定位置竊取特定物品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圖以及現場勘查筆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的視聽資料。

(3)結果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於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竊得物品的供述,證人關於財物被盜的證言,有關部門關於財物被盜的證明,行為人銷贓時所派生出的有關證據如買贓人陳述,典當行收據,盜竊信用卡後的提款記錄,盜竊文物後出賣、出境的證據;盜竊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的失竊證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結果證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要有證明犯罪對象是鉅額現金、國家珍貴文物或貴重物品的證據,同時要有證明行為人確實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財物損失的證據。

(4)主觀證據。應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佔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贓款、贓物的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認盜竊犯罪事實的供述等。

(5)情節證據。定罪情節證據應當包括價格鑑定、物品發票等,對於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的案件,還應當包括公私財產損失證據、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及其他嚴重情節的證據;量刑情節證據,應當包括有關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盜單位性質、行為人作案方式、行為人以往有無前科、被害人情況、被盜物品性質、損失情況等證據。當然,這些盜竊罪證據標準及證據要素,並不要求每一個案件都全部具備

綜上內容説明了在確立盜竊案證據標準時,應從犯罪特點和證明對象兩方面來確立,這樣能更好在盜竊案中確立盜竊案的證據標準,更好地處理案件。如果通過上述內容,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錄我們的本站網在相關欄目查看,並且還有在線律師可以在線上為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