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毒品構成盜竊罪嗎,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在盜竊一般物品的時候,只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此時往往就會按照盜竊罪來定罪處罰。但實踐中,有的人盜竊的東西可能比較特殊,就包括電力、流量、毒品等等,這個時候可能就會涉嫌構成其他罪名了。那其中盜竊毒品構成盜竊罪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盜竊毒品構成盜竊罪嗎
《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盜竊、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或者搶劫罪定罪。認定盜竊犯罪數額,可以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認定搶劫罪的數額,即是搶劫毒品的實際數量。盜竊、搶劫毒品後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則以盜竊罪、搶劫罪與實施的具體毒品犯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盜竊後即予以毀滅的,由於沒有侵犯新的法益,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只構成盜竊一罪。盜竊後予以販賣、運輸或持有的,顯然侵犯了新的法益,即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符合販賣、運輸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應以盜竊罪和販賣、運輸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兩罪予以數罪併罰。
二、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過需要結合盜竊的毒品在當地進行非法交易的具體價格,才能確定成立盜竊罪的數額,之後也才能據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要是有搶劫毒品的行為,則此時也是會按照搶劫罪來定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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