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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侵未成人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性侵未成人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通常的未成年人被強姦案件中,一般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大都被法院駁回,理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能提起物質損失賠償,不能提起精神損失賠償。

但是我們認為對於未成年性侵案件,完全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並且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首先是最高院、最高檢等四部門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31條,該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因被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未成年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這裏的人身損害,當然也應包括精神損害。

其次,依據民法典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民法典 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就包括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後,對於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而言,這種損害不僅僅是生殖器官的損害,更嚴重的是精神損害,巨大的心理陰影和心理創傷,而且這種心理創傷是終身性的,一輩子都難以擺脱,它會造成性格改變,申請落寞和抑鬱,不敢表達自己,不願與他人交往,封閉自己的內鄉!

總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產生法律上的競合,由此導致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依法可以包容並存。民法典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基礎法律,所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該適用民事法律規定,未成年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法院應該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