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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管討“加班費”要看工時制

核心內容:順德一企業高管黃先生的月薪税後達2.5萬元,卻因為向公司提出一條建議而惹怒老闆,最後不歡而散只得辭職。勞資雙方對簿公堂後,企業高管提出,自己每週六都進行了加班,企業應向自己支付在職期間的“加班費”14萬元。

企業高管討“加班費”要看工時制

法院:企業高管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不支持賠償“加班費”

順德區法院向媒體公佈了新《勞動法》頒佈後,一起適用於企業高管的不定時工作制典型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勞資雙方對該項工作的複雜性已經有了預見,故對黃先生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提醒各用人單位,若對高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應先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審批比較妥當,從而減少勞動訴訟糾紛。

2010年10月,黃先生進入順德某電器製造有限公司,任海外事業部總監,月薪為税後2.5萬元,其中80%的工資當月發放,剩餘20%年底發放。由於黃先生的工作性質,他每週六都需要加班。1年以後,黃先生稱自己發現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電線欺騙了客户,便向公司方提出了要回收產品並改善經營風格的建議,從而惹怒了老闆,勞資雙方的關係陷入僵局。

2011年5月19日,黃先生前來公司上班時,在大門口被保安攔下後,告知自己已經被辭退,雙方隨後發生爭執並報警。隨後,黃先生便沒有來公司上過班。在法庭上,雙方對黃先生是否主動離職展開了爭鋒相對的辯論。公司方認為,黃先生自從2011年5月20日起離開公司未上班,應視為自動辭職。而黃先生則對此表示否認,認為是公司方將自己攔在門口不讓上班,而不是自己離職。

黃先生提出,公司方除對工資等應賠償以外,企業還應該支付給自己每週六的加班工資71104元,因拖欠加班工資另加付一倍,合計共142208元。

審理:違法解聘應支付賠償金 不支持賠償“加班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5月19日早上,黃先生被門衞告知離開,他要求出示解僱通知書未果便於下午正常上班,之後公司方的門衞又不讓其上班,雙方即發生糾紛。從已查明的事實上看,公司方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被告支付賠償金1.8萬餘元。

對於黃先生提出的加班費的要求,法院認為,黃先生是企業的海外事業部總監,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勞資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均明知該項工作的特點、性質或職責範圍特殊,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工作,不可能像普通員工那樣工作內容相對簡單而可以按時上下班,可以推定雙方已對該項工作的複雜性有了一定的預見,加之雙方約定的工資相對較高,所以對黃先生要求的加班工資不予支持。

企業高管怎樣算“加班”?

企業高管難道就沒有“加班”的概念嗎?據法官介紹,根據相關規定,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彈性工時制度。企業高管在工作時間上應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據律師介紹,目前關於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費”的規定較模糊,法律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定節假日工作也算加班。但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自主安排,其不適用加班時間限制的規定,也不適用加班工資的相關規定。目前,“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很嚴格,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審批,才能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用人單位最好事先與工會協商,確定單位內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高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