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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或其他需要,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時間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加班工資)。
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企業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