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類型具體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類型具體是什麼
(一)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代執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二)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1.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一方,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因此行政強制執行分為間接執行與直接執行。採取不同的執行方式以達到強制履行義務的目的。另外,根據使用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並考慮到與行政強制的形式相對應,可以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以及一般性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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