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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引資企業,廠房成了違法建築要拆除

根據羣眾舉報,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人民政府發現位於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富豪村北壁富路西側一院內一層建築及部分二層建築涉嫌違法建設。2019年7月10日,宋莊鎮政府作出《公告》,要求該建築所有權人自該公告日期起3日內攜帶有關材料到宋莊鎮政府拆違辦公室接受調查。宋莊鎮政府於2019年8月5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並於2019年8月13日對涉案建築進行了強制拆除。

政府招商引資企業,廠房成了違法建築要拆除

宋莊鎮政府作出限拆決定,主要內容為涉案建築所有權人在富豪村北壁富路西側所建設的構築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限務必於2019年8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和清理屋內物品,逾期仍不自行拆除和清理屋內物品所造成一切後果自負。2019年8月13日8時後,對上述違法建設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王建忠不服限拆決定,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宋莊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拆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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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宋莊鎮政府對涉案建築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王建忠於2020年3月9日向通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宋莊鎮政府於2019年8月13日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20年8月24日,通州區法院作出確認宋莊鎮政府對涉案建築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認定如下事實:2000年徐辛莊鎮政府響應國家號召,批覆原北京市通州區徐辛莊鎮富豪村(即本案富豪村)建立村工業大院。根據該政策,王建忠(乙方)與北京市通州區徐辛莊鎮富豪村經濟合作社(甲方)於2000年7月30日簽訂《租賃土地合同》。2001年11月25日,北京市通州區徐辛莊鎮富豪村委會出具了證明,主要內容為:王建忠投資創建了北京市天明燈具機械廠,於2000年8月1日始在富豪村工業大院內租賃土地6900平方米,租期為50年,作為生產經營用。在其土地上建築了兩個車間540平方米及7間平房170平方米,其產權歸王建忠所有。徐辛莊鎮政府在該證明上蓋章確認。王建忠在租賃場地內,除建設上述房屋外,在2000年至2006年期間又先後建設3000多平方米建築物。2018年宋莊鎮富豪村遇集體土地非住宅騰退項目,鎮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對王建忠所建廠房進行了測繪登記,後雙方因補償標準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王建忠未與鎮政府簽訂補償協議。

涉案建築物雖然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但其修建具有政府招商引資的特殊背景,王建忠系基於對屬地政府招商引資行為合法性及連續性的信賴,方投資建設的涉案建築,尤其是其中的710平方米建築直接得到了屬地政府的認可,對此1141號判決亦曾認為上述710平方米建築不能認定為違法建設。且涉案建築所在土地存在相關佔地項目,宋莊鎮政府在啟動涉案違法建設查處程序前,曾對涉案建築進行了測繪清登,並曾與王建忠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在此情形下,基於維護政府公信力、保護當事人信賴利益及維持相關項目補償平等性等因素考量,不宜將涉案建築全部定性為違法建設直接拆除。王建忠依舊享有涉案建築的相應合法權利。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的查處,應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強制拆除決定後,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上述行為雖均具有可訴性,但對違法建設產生事實拆除效果的應屬強制拆除行為,該行為亦可能存在超越拆除範圍、損毀室內物品等違法情形。故從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行政賠償請求宜在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時一併、或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後再行提起。

綜上,政府在認定違法建築時應當考慮信賴利益原則,不能隨意將被徵收房屋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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