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間隔的時間是六個月還是一年?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滿六個月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可《民法典》實施後,多了一條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規定。因此很多人就疑惑了,那到底是判決不準離婚後滿一年起訴還是滿六個月起訴?兩部法律的規定是否相互衝突?
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看一下兩條法規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通過上述法律條文可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隔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指的是滿六個月才享有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權利,這解決的是程序性問題,滿六個月可以第二次起訴也並不代表就一定能成功離婚。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是對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規定,即符合該規定就應當判決離婚,解決的是實體問題。
因此,兩部法律一個解決程序問題,一個解決實體問題,二者並不衝突!
那我們到底在判決不準離婚後滿六個月再起訴,還是滿一年再起訴?接下來曠律師教你如何選擇!
1、如果您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婚、家庭暴力、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及對方已被宣告失蹤等情形,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的,那您可以選擇在判決不準離婚後滿六個月即提起第二次訴訟,此時法院大概率會判決准予離婚!
2、如您不是在大城市起訴離婚(大城市起訴一次耗時相對較長),且不在乎多起訴一次的,可以考慮判決不準離婚後滿六個月即提起第二次訴訟。如果滿六個月即第二次起訴且順利離婚的,那就相當於節省了半年時間,可以算是意外之喜。如果法院以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未滿一年為由再次判決不準離婚,那大不了再過六個月再起訴,時間上其實並沒耽誤多少(一年可以分為兩個六個月),但是多爭取了一次機會。
3、如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且又想盡量少去法院起訴的,那可以選擇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後再第二次起訴離婚。
其實,上述問題我們也無需糾結,早幾個月晚幾個月對於漫長的人生來説無傷大雅,對於訴訟也影響甚微。尤其有些人鬧離婚前前後後可能都有幾年甚至十幾年,這麼多年都過去了,何必糾結這幾個月的時間呢?
如果鐵了心要離婚,雙方確實也無法和好的,建議立馬起訴離婚,千萬不要想着分居滿兩三年才決定起訴,白白浪費時間,用兩三年的時間準備離婚,訴訟程序都走完了,法院也早已判決離婚。所以早決定,早行動,早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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