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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法建築是行政處罰權嗎

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是行政處罰權嗎?

拆除違法建築是行政處罰權嗎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不是行政處罰,而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後制裁,是一種最終的處理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也不是制裁,適用過程中只要達到行政目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

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以及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

3、法律後果不同。

行政處罰是為最終制裁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

4、適用的頻率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一事一罰或一次性處罰,不能對同一事多次進行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一相對方持續適用,直至達到行政目的。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消。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行政處罰跟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只要只要有證據證明是違法建築,城鄉規劃局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的這種行為屬於行政處罰,由城鄉規劃局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是因為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