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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土地徵收程序和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徵收程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告知、確認、聽證”三步程序調整為“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徵地程序和要求,特別是增加了徵地預公告程序以及對搶栽搶建不予補償、對阻撓徵地由法院強制執行、對侵佔徵地費用給予行政處罰和賠償等新的規定。


最新的土地徵收程序和規定

01

預公告

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有利於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佈,預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02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03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04

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05

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06

聽證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07

登記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08

簽訂協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09

申請徵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規定的徵地前期工作後,方可提出徵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徵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徵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10

發佈徵收公告


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公佈徵收範圍、徵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徵地權限


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8個試點省份,其它省份涉及徵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及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需報國務院審批。其他情形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徵收。


安徽省政府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徵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委託給設區市和縣級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批准。

 



徵地範圍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列舉了六種具體情形。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五種情形,即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同時明確成片開發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2020年11月5日,自然資源部印發《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自然資規〔2020〕5號)。2021年4月21日,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河北省土地徵收成片開發實施細則(試行)》

 



徵地補償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並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一是統一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此前一些省份已實行區片價。二是對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三是對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四是要求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法律責任


對無權批准的。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阻撓徵地的。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佔費用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貪污、侵佔、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標籤:徵收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