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用有哪些程序規定?
在實踐中,土地徵用部門徵用土地時,需要遵循相關的程序性規定。那麼,土地徵用有哪些程序規定?相關被徵用土地的當事人怎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正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土地徵收的補償規定有哪些?
土地徵用的程序
一、審批部門
只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兩級政府審批。
二、審批權限
1、國務院: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2、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頃以下的。
三、徵用土地的審批程序
1、用地者提出申請: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2、審查和批准
(1)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供地標準,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
(2)建設項目可研報告報批時,應當附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3、公告和登記
4、徵地補償
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菜地)。
徵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補償方法
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徵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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