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集體土地程序
集體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是由以下是個步驟:
1、在被徵土地發佈徵地通告。
當某村的土地屬於被徵收的土地範圍內,市、縣級國土部門就會在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通告的內容包括徵地面積、範圍、補償方式、徵地用途以及安置途徑,使得村集體和村名對徵地相關信息知情。
2、向村民徵收意見。
市、縣級國土部門以及所在地鄉鎮政府,會向當地的村集體以及村民徵求意見,並且會將所有的意見整理成材料往上級呈遞。對於徵地通告上面的信息有意見的被徵地人,可以區申請聽證,並且可以依法組織聽證。
3、進行地籍調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記。
被徵收土地的人可以與市、縣級國土部門、所在地鄉鎮政府一同去土地所在地,進行土地信息的記錄,土地信息包括土地的邊界、土地的面積、用途,還有土地上的附着物種類、數量等等,現場所有人都在記錄了土地信息的調查表上簽字確認,並對此負責。該調查表作為報批的材料進行歸檔上報。
4、部門編制一書四方案上報等待審批。
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之前調查的情況,根據審批機關的要求編制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説明書,補償耕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完成編寫之後,向有權批准一書四方案的機關申請報批。
5、發佈徵收土地公告。
當省或者國務院批准了土地徵收方案之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在當地發佈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之內,被徵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人,可以帶着土地權屬證書去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6、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據得到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縣、市級人民政府對於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還有地上附着物進行調查,以便進一步的核實信息。在徵用土地公告日45天內,市、縣級人民政府需要制定關於徵地補償、地上附着物的遷移等具體的實施方案進行公告。公告之後,應當聽取土地相關利益者的意見,對於公告有意見的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提出自己的意見,若還想要聽證的,需要舉行聽證會。對於具體徵地方案有還需要進行修改的,要依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和補充。
7、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報批。
公告之後的土地安置方案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與之前收集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的意見上報給市縣級人民政府。
8、徵地補償方案的批准。
當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得到批准之後,上報給省國土資源廳,然後會由市縣級國土部門進行具體實施。
9、登記土地補償。
在徵收土地的公告中,寫有規定的期限,在期限之內,擁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人可以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10、實施補償安置的方案。
相關部門進行土地清理和徵收土地,被徵地人在按照規定收取所有費用之後,按照規定時間將土地交付給相關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組織,對於被徵收的土地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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