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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中,託運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貨運合同中,託運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貨運合同中,託運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825829條的規定,貨運合同中,託運人主要有以下義務和權利:

  (1)如實申報情況的義務。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辦理手續的義務。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貨物的運輸往往涉及各種手續,除了上述列舉的審批、檢驗,一般還包括檢疫、港口准入等手續,在危險品的運輸中,還包括危險品運輸的許可手續。託運人一般應當在承運人進行貨物運輸前向承運人及時提供這些手續,如果不及時向承運人提供這些手續,就有可能造成運輸遲延,或者對承運人造成損失,這種情況下託運人應當賠償損失。

  (3)包裝義務。貨運合同的當事人對貨物的包裝標準可以進行約定,但是當事人對包裝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對包裝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619條的規定。託運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4)危險物品的安全運輸義務。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託運人違反該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5)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的權利與賠償義務。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託運人享有任意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的權利,這種變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經過承運人同意,只要託運人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均應予以變更或者解除。但是因為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託運人應當賠償損失,還要承擔因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各種費用。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