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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中,託運人主要義務有哪些

第一,如實申報義務。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貨物的名稱、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第二,提交有關文件義務。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三,貨物包裝義務。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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