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1)根據《民法典》第670條的規定,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規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確的約定。預先扣除利息使貸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減少了借款的風險,卻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實際上得到的借款數額少於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影響其資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為了體現合同公平的原則,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確定不平等的合同內容,法律明確規定,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那麼,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2)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該項義務是金融機構在作為貸款人時的法定義務。由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在貸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才成立,所以,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貸款人不負有該項義務。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人和借款人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對於貸款人來説,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671條第1款的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檢查、監督權。根據《民法典》第672條的規定,貸款人不僅在借款合同訂立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還可以在借款合同成立後,對借款的使用情況行使一定的監督權。金融機構還需要對所提供的借款進行跟蹤檢查,以防止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的行為。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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