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承運人有什麼義務
1、承運人應當按時、按地、安全地完成運輸義務。
2、通知義務。《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通知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法定義務。
3、數個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4、貨物在運輸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二、貨運合同承運人承擔什麼責任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委託人將需要託運的貨物交付到承運人,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嫁到承運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委託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將委託人交付的貨物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實際上已成為貨物的實際保管人,保證貨物的安全也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在運輸過程中,下列情形發生貨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可免去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有以下四種免責情形: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屬性。
3、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
4、由委託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種情形是在承運人能力之外,在承運人盡了妥善保管之義務後造成的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如果因承運人的過錯而導致貨物滅失或者是遭到損害,託運人是可以追究承運人責任的,但如果屬於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範圍內,承運人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承運人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存在免責事由才行,否則依然免不了要承擔貨物滅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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