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常識

1。貨運合同中,承運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2。貨運合同中,收貨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1.貨運合同中,承運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1.貨運合同中,承運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2.貨運合同中,收貨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830條,第836條、第837條的規定,貨運合同中的承運人主要有以下義務和權利:

  (1)及時通知義務。承運人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後,並沒有完成所有的運輸義務,還應當按照約定將貨物交付於收貨人。這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承運人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後,如果知道收貨人,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以便於收貨人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請求收貨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2)提存權。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收貨人不明”,既包括收貨人下落不明,還包括在貨物運輸終止時,託運人並沒有向承運人指明收貨人是誰,承運人向託運人通知請求其作出指示,而託運人逾期沒有作出指示的情況。

  (3)留置權。收取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如承運人為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墊付的報關費等)是承運人的主要權利。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貨運合同中,收貨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830條、第831條的規定,貨運合同中收貨人有以下主要義務:

  (1)及時提貨義務。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的提貨通知後,應當及時提貨。這是收貨人的主要義務。收貨人在收到承運人的提貨通知後的規定時間內,或者沒有規定時間而在合理時間內,沒有提取貨物,即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費用;如果因為逾期提貨給承運人造成損失,收貨人應當承擔損失。如果在逾期期間,貨物因發生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2)及時檢驗義務。貨物經過運輸後,其質量和數量很有可能發生變化,檢驗的目的是查明承運人交付的貨物是否完好,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合,因此對貨物進行檢驗密切關係着收貨人的利益。同時,對貨物進行檢驗,可以儘快地確定貨物的質量狀況和數量情況,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糾紛,有利於加速商品流轉。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則可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