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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處理

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並列列舉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形,就可以對侵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隱瞞的情況下,另一方很難及時發現。離婚後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再次訴訟請求分割。

  若是在結婚前後,雙方並沒有約定工資等收入屬於個人財產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對方隱瞞自己的收入。否則對方在發現自己的配偶存在隱瞞現象時,可以自己的財產權益被侵犯為由,提出分割財產的請求。

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一方存在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對另一方給予少分或不分,法院對此有自由裁量權。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若任何一方違背誠信,惡意隱瞞,既違背民法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侵犯了配偶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因此不分或少分的規則是對惡意侵害行為的制裁和懲戒。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以其他財產折抵分給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方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