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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遺產財產分割費是什麼標準?

訴訟中遺產財產分割費是什麼標準?

我國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死後有遺產留下,如果沒有遺囑,那麼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集成財產。在現實生活中,財產繼承包括房產等資產。那麼在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有時會出現糾紛和矛盾,難以達成協議一致時需要法院進行判決,那麼訴訟中遺產財產分割費如何收取呢?

一、遺產繼承訴訟費標準

標的金額1萬以下的,訴訟費用50元;

標的金額1萬以上1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2.5%減去2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2%加上3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1.5%加上1300元計算;

標的金額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1%加上3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9%加上4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8%加上6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7%加上11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6%加上21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00萬以上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5%加上41800元計算。

另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訴訟費。對遺產繼承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訴訟費。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法定繼承的順序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民法典》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綜上所述,遺產財產分割費主要根據財產涉及的金額按比例收取。財產繼承權是每個繼承人的權利,但是繼承人不得在分割財產之前進行財產轉移,如果沒有被繼承人的認可,財產轉移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財產繼承依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