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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受限的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

效力受限的婚內財產協議有:約定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婚內協議;約定免除夫妻間扶助義務的婚內協議;約定對外債務由一方承擔的婚內協議。根據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關於效力受限的婚內財產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效力受限的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能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在生活中有不少要求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對內對外效力)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不能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婚內財產協議着重在處理婚內財產關係,無論如何,都是對婚內財產關係的一種合意。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諮詢專業的離婚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