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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有什麼效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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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有什麼效力限制
婚內財產協議有什麼效力限制
婚內財產協議有如下的效力限制:一般情況下,協議生效的,僅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第三人自願受該協議約束的除外。根據相關規定,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自願、平等的情況下,採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協議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