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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效力

法律1.39W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效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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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婚內財產協議的無效的約定,

一,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做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的。從法律上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並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已無效認定而告終。

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做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談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由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沒有辦理,同樣是一種證據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隨提離婚,隨便淨身出户,往往會成為婚姻財產協議中的恩愛承諾!

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的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的手段,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