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以物抵債的條款是否有效?
法律諮詢
您好,我的一個表弟杜某是某食品加工廠的一位合夥人。由於在前一段時間,他們的食品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導致企業虧損連連、損失嚴重。之後,等到再運營時已經沒有資金進行週轉。因此,我表弟急需借錢來維持企業運行。可是,因為我表弟是一個喜歡借錢不還的人,所以,別人都不太願意借錢給他。無奈之下,表弟找到了我,請求我借一筆錢給他,讓他渡過難關。此外,我表弟説他願意將自己家一幅價值30萬元的名畫質押給我,如果到時他無法還錢,就直接用這幅畫抵債。但是,我的一個朋友告訴我,我們質押合同中以物抵債的約定是違法的。因此,我想向您諮詢一下,我可以與表弟在質押合同中這樣約定嗎?
律師答疑
你們是不能作這樣約定的。因為法律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此外,法律還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據此可知,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質權人與出質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很多情況下是被經濟狀況所迫,不得不提供價值較高的質押財產而擔保數額比較小的債權,而此時債權人很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與其訂立“以物抵債”的條款,而從中獲取暴利。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保護出質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禁止雙方當事人訂立“以物抵債”的條款。具體到您的案子中,您是不能事先在合同中與杜某作出“以物抵債”的約定的。雖然杜某提出了到期不能還款要用他的名畫來抵債,但是,您也不能與他這樣約定,否則,約定的條款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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