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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

法律2.24W
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
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
規定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為一年,即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