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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與生效的區別

法律1.4W
合同有效與生效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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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知道合同生效與合同有效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而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要約的拘束力,即一個要約如果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就會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定的效力。其一,對要約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其二,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此種拘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其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1.要約生效以後,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因為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擇的,要約人才是要約的主人,要約人確定了受要約人以後,受要約人才是有資格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人。2.承諾的權利也是一種資格,它不能作為承諾的標的,也不能由受要約人隨意轉讓,否則承諾對要約人不產生效力。3.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該項權利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但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一經承諾,合同即宣告成立,相反,合同不成立的後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一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説,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點與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於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來説,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合同的無效是由於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