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生效之日與抵押合同生效之日的區別有哪些?
一、質押合同生效之日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二、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1995年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2007年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顯然,兩部法律對抵押權成立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即自登記時設立。但是,兩部法律對於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卻存在些許不同。民法典中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民法典中則規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應遵從《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即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抵押權是否成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率。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使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亦應有效。
三、質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區別有:
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對於企業以外的動產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而質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記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時,而是自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才生效。這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徵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佔有,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佔有質物為前提。質押人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有利於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
綜上所述,對於質押合同生效之日,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但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經過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由於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有所差異,本站小編建議各位當事人在具體操作時一定要多多注意質押物和抵押物的交付方式。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鄂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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