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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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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怎麼處理
抵押財產怎麼處理
一.折價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實現抵押權。折價的方式也就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將抵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以實現債權。本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抵押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將價值高於被擔保債權的抵押財產直接轉歸抵押權所有,以充抵債權,從而對抵押人造成不公平。但法律所限制的只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作出這種將來轉移所有權的協議,在需要實現抵押權的時候,已不存在可能給抵押人造成不利的情勢了,這時雙方可以協議以折價的方式來清償抵押權人的債權。而且,如果雙方確定的抵押財產的價款高於被擔保的債權時,依照本法規定,超出的部分要歸抵押人所有,這樣合同雙方的權益就都得到了保護。
二.拍賣方式
拍賣是抵押權實現的最為普通的一種方式。拍賣也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爭的方法將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者。拍賣又分為自願拍賣和強制拍賣兩種,自願拍賣是出賣人與拍賣機構一般為拍賣行訂立委託合同,委託拍賣機構拍賣;強制拍賣是債務人的財產基於某些法定的原因由司法機關如人民法院強制性拍賣。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拍賣來實現債權的方式屬於第一種方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選擇拍賣機構進行拍賣。以拍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有很大的優點,因為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標的物,拍賣的價款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拍賣財產的價值,從而充分發揮抵押財產對債權的擔保作用。
三.變賣方式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處理抵押財產時,可能涉及到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抵押財產折價過低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格,如一套抵押住房的市場價格為100萬元,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卻僅以50萬元的價格協議變賣,在該抵押權人就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後,可供後順位的抵押權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數額就會大大減少,從而損害他們的利益。為保障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本條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這裏規定的“一年”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得中止、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