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對抵押財產如何處理?
一、非法集資案對抵押財產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是值違反法律規定的有關單位或個人非法吸收社會和公共財產,並承諾給予一定的回報或其他形式的利益的行為,非法集資的資金利用一般都是違法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
抵押物雖然是非法集資購買的,但只要購買渠道合法,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信息資料都是真實的,抵押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這種抵押合同就具備有效性。
抵押人如果不能滿足抵押合同約定的解押條件,銀行就有權繼續抵押,或者通過訴訟程序,將抵押物拍賣以消除附加在抵押物上的債權債務。所以,即使抵押物是用非法集資購買的,抵押人也不能以此為藉口對抗銀行的債權,除非債務人能夠消除債務,銀行就永遠享有該抵押物的合法抵押權。
二、非法集資款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在我國的非法集資的財產處理中,只要是能明確認定屬於集資性質的財產,警方都客依法將非法集資的財產收繳處置,然後將其退還給相關的受害者,如果集資的財產已經被用掉一部分,那麼就把剩下的財產按照比例分配每個受害人,而損失的財產則是由當事人自己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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