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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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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對象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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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所擔保對象包括的債權類型有哪些

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法定留置權的基礎債權包括承攬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所以。但是《擔保法解釋》又規定,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動產、運輸合同,但凡有牽連關係的都可以留置,根據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