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質權能夠對抗留置權的權利嗎?

一、留置權的效力

質權能夠對抗留置權的權利嗎?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二、質權 能否對抗留置權的權利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因此質權不能對抗留置權。

二、不能對抗留置權的原因

對方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對的留置權抗辯時,就只能依據相應的合同法律而不能依據物權法。因為,債權人依據合同對該物付出了勞務,使貨物發生位移或升值併產生勞務費用和其他費用,請求返還該貨物只能依據合同並支付上述費用。不依據合同也不支付上述費用卻以所有權進行抗辯,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留置權賴以存在的基礎不是對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而是留置物與債權人的債權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這種牽連關係不會因留置物所有人的變化而變化。所以,以所有權來對抗基於合同關係產生的債權行使留置權的,不能不説是對留置權的認識陷入了誤區。

為了充分發揮留置權制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去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將民法的善意取得引入到留置權制度中來。目的在於擴大留置物的範圍。該條規定債權人合法佔有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對於留置權的抗辯只能依據相應的合同,但是不能在物權的基礎上。從一般角度得出了結論,這表明了法律保護留置權這個法定擔保物權的保護,因此,所有權一般情況下不能對抗留置權。以上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質權能夠對抗留置權的權利的解析,希望能夠幫到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

標籤:留置權 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