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與調解書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法院如何調解書面調解書與離婚協議的區別?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就婚姻家庭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當事人和解,是指當事人在婚姻家庭訴訟過程中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是解決糾紛的 活動。
法院調解和當事人和解的區別主要在於:
1、性質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職能活動,後者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審判人員主持,後者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3、適用的階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審判程序中進行,後者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適用。
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院調解與法院外調解不同。法院外調解,也稱訴訟外調解,它主要指人民調解、行政機關調解、仲裁調解等。法院外調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訴訟程序外進行的,不具有行使審判權的性質。
法院調解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二是達成調解協議要自願。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即時判決。
2、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合法原則,即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應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也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如《婚姻法》、《收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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